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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於(二)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「藥事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送請立法院審議,院長林全在會中指示衛福部,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說明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

衛福部表示,為配合「行政法人國家藥物審查中心」設立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藥除油煙機物,其查驗登記的程序修正為二階段,因此擬具「藥事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該草案修正要點,藥物查驗登記程序:配合藥物審查中心之設立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,查驗登記程序修正為先向藥物審查中心申請技術性資料認可證明,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物許可證之二階段。(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)

藥物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變更程序:登記事項涉及技術性資料審查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,變更程序修正為二階段(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)。

配合本次修正條文,增訂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(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)。依申請技術性資料審查未獲認可,或申請藥物許可證核發未獲核准者,得分別提出申復、訴願或行政訴訟(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之一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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